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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6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6362杨晓惠与梁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惠,梁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6362号原告:杨晓惠,男,汉族,1988年6月13日出生,住苏州。被告:梁剑,男,汉族,1981年7月14日出生,住苏州。原告杨晓惠与被告梁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杨晓惠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晓惠负担。审判员  刘佳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怡静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