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6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6362杨晓惠与梁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惠,梁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6362号原告:杨晓惠,男,汉族,1988年6月13日出生,住苏州。被告:梁剑,男,汉族,1981年7月14日出生,住苏州。原告杨晓惠与被告梁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杨晓惠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晓惠负担。审判员 刘佳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怡静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