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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3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耿付云与岳林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付云,岳林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3751号原告:耿付云,女,生于1962年7月15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校丙戌,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鹏,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林伟,男,生于1988年5月15日,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付云与被告岳林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耿付云于2017年8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岳林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耿付云申请撤回对被告岳林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付云撤回对被告岳林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耿付云负担。审判员  李丰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