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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民督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博夫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博夫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督41号申请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南城街道县前路***号。法定代表人:苏加标,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谷博夫,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申请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谷博夫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16日发出(2017)浙0324民督4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谷博夫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发出支付令后,因被申请人谷博夫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支付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浙0324民督4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233元,由申请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康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晓意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