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恢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潘凤玉与慈连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凤玉,慈连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恢662号申请执行人:潘凤玉,男,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北镇市,现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慈连余,男,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潘凤玉与被执行人慈连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5)瓦民初字第7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凤玉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瓦民初字第73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连世文代理审判员 沙雪峰代理审判员 由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曲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