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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恢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潘凤玉与慈连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凤玉,慈连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恢662号申请执行人:潘凤玉,男,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北镇市,现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慈连余,男,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潘凤玉与被执行人慈连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5)瓦民初字第7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凤玉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瓦民初字第73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连世文代理审判员  沙雪峰代理审判员  由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曲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