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521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林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521民初497号原告:林某,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和平,福建省漳浦盐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原告林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 判 长 马海林人民陪审员 吴海屏人民陪审员 林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武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