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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521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林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521民初497号原告:林某,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和平,福建省漳浦盐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原告林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 判 长  马海林人民陪审员  吴海屏人民陪审员  林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武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