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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交城锦泰铸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钢星原隆泰机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城县锦泰铸材有限公司,包钢星原隆泰机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576号申请执行人交城县锦泰铸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艳强,职务:总经理。、地址:交城县。被执行人包钢星原隆泰机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小川,职务:经理。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在申请人交城锦泰铸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包钢星原隆泰机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法律生效文书中确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1122执57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联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晓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