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3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王晓峰与杨微杨立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峰,杨微,杨立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3296号原告王晓峰,男,汉族,1975年4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蔡伟,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微,女,汉族,1974年8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杨立平,男,汉族,1948年5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杨立平,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立明,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802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790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凌 炜人民陪审员 杨 海 涛人民陪审员 叶 钧 如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殷智华(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