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3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建华东电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福建华东电机有限公司,林建安,林宝珠,汤丽清,福安市万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华平,郑少玉,福安市康益佳电子有限公司,郭丹青,陈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3971号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法定代表人张晓琳。被执行人:福建华东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林建安。被执行人:林建安,男,汉族,1964年8月15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宝珠,女,汉族,1966年8月28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汤丽清,女,汉族,1966年10月14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安市万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王华平。被执行人:王华平,男,1973年4月8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郑少玉,女,1978年12月18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安市康益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被执行人:郭丹青,女,汉族,1967年9月27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惠华,男,汉族,1962年11月14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华东电机有限公司、林建安、林宝珠、汤丽清、福安市万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王华平、郑少玉、福安市康益佳电子有限公司、郭丹青、陈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4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判令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420680.31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无车辆权属登记记录,本院虽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短期内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46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黄仲荣执行员 郑新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