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81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丰镇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于建江、王和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镇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建江,王和平,王根栓,孟英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丰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81民初799号原告丰镇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告于建江,男,1963年4月26日,汉族,地址:丰镇市。被告王和平,男,,1961年10月30日,汉族。被告王根栓,男,1959年10月6日,汉族,地址:丰镇市。被告孟英翠,女,1966年10月7日,汉族,地址:丰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丰镇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于建江、王和平、王根栓、孟英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镇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镇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丰镇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876元,减半收取15938元,由原告丰镇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宋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芸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