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李湘龙与李光辉、蒋乐春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湘龙,李光辉,蒋乐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283号申请执行人李湘龙,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李光辉,男,汉族,1959年9月2日出生,地址邵东县宋家塘街道办事处公园社区居委会。被执行人蒋乐春,女,汉族,1964年3月13日出生,地址邵东县宋家塘街道办事处公园社区居委会。李湘龙与李光辉、蒋乐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1民初271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光辉、蒋乐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湘龙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光辉、蒋乐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湘龙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光辉、蒋乐春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湘龙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德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志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