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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侯书院与葛传阳、蚌埠市华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书院,葛传阳,蚌埠市华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1477号原告:侯书院,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葛传阳,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蚌埠市华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梅桥乡政府财政所二楼。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书院与被告葛传阳、蚌埠市华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书院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葛传阳、蚌埠市华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书院撤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计102元,由原告侯书院负担。审判员  陈义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