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喻金国与迪安派登洋服(杭州)有限公司、陈乐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金国,迪安派登洋服(杭州)有限公司,陈乐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859号原告:喻金国,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斌,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迪安派登洋服(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鸿达路***号。法定代表人:陈乐春。被告:陈乐春,男,196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告喻金国与被告迪安派登洋服(杭州)有限公司、陈乐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喻金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喻金国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沈 斐审 判 员 章保军人民陪审员 王建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金不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