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4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津市新民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建侠、张要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津市新民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建侠,张要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882执4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津市新民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新兴小区第2排20号。 法定代表人:贾彩叶,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建侠,男,汉族,1979年9月7日生,现住河津市僧楼镇人民村。 被执行人张要强,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生,现住河津市僧楼镇人民村。 本院在执行河津市新民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建侠、张要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津市新民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张建侠、张要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茂 玉 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柴 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