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行终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盐城市科源机械厂与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盐城市科源机械厂,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梁芬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9行终3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市科源机械厂,住所地盐城市文港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娟,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盐城市东进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王娟,该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梁芬兰,女,1977年9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上诉人盐城市科源机械厂诉被上诉人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梁芬兰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7)苏0903行初1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市科源机械厂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盐城市科源机械厂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盐城市科源机械厂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生安审判员 吕 红审判员 李 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诗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