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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4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高峰与金玉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金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4执297号申请人高峰,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被申请人金玉林,男,1967年4月30日出生,回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峰与被执行人金玉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7)内0304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25629元,未执行标的21629元,经查询被执行人金玉林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学 俭审判员 塔斯少布审判员 郭 子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进 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