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12民初2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张磊与孔祥衍、孔建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孔祥衍,孔建华,丰海梅,张启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2517号申请人:张磊,男,199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被申请人:孔祥衍,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被申请人:孔建华,男,195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被申请人:丰海梅,女,195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被申请人:张启伟,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申请人张磊与被申请人孔祥衍、孔建华、丰海梅、张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孔祥衍价值8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张磊所有的苏L×××××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孔祥衍价值80000元的财产或者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张磊所有的苏L×××××小型轿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邵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