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7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少华与刘斌、吴丽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少华,刘斌,吴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7403号原告:陈少华,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刘斌,男,1989年0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被告:吴丽,女,1990年06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少华诉被告刘斌、吴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少华于2017年0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刘斌、吴丽价值18万元人民币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查封或扣押被告刘斌、吴丽价值18万元的财产;二、立即冻结、查封或扣押李荣新价值18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峰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阮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