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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2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徐全安、魏都区半截河乡徐湾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全安,魏都区半截河乡徐湾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24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全安,男,1964年7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委托代理人曾庆梅,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都区半截河乡徐湾社区居民委员会,住许昌市魏都区徐湾社区。法定代表人:徐东升,任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贺英丽,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全安因与被上诉人魏都区半截河乡徐湾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1002民初3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全安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庆梅,被上诉人魏都区半截河乡徐湾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贺英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1002民初31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97元,予以退还上诉人。审 判 长  孙志强审 判 员  秦东亮代理审判员  李柯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永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