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1民初3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州市台江区瓦伦蒂仕服饰店与周寿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台江区瓦伦蒂仕服饰店,周寿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3970号原告:福州市台江区瓦伦蒂仕服饰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玉环路2号中亭街改造利民苑连体部分*层178店面。经营者:魏曾灼。被告:周寿国,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福州市台江区瓦伦蒂仕服饰店与被告周寿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福州市台江区瓦伦蒂仕服饰店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市台江区瓦伦蒂仕服饰店撤回对被告周寿国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市台江区瓦伦蒂仕服饰店撤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元,由福州市台江区瓦伦蒂仕服饰店负担。审判员 邓松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东梅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5110,0)?)》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