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3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段连利、段进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段连利,段进玖,段升开,段会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2314号原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13126Y。法定代表人:宋新伟,董事长。被告:段连利,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告:段进玖,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告:段升开,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告:段会涛,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原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段连利、段进玖、段升开、段会涛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东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