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5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哈尔滨津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尚连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津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尚连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4民初5688号原告:哈尔滨津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6544496-0,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167号1栋1层。法定代表人:任国超,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男,1985年9月8日出生,哈尔滨津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现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尚连文,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告哈尔滨津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尚连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尔滨津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尚连文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津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尚连文给付货款17628元;2.案件受理费由尚连文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6日-2015年11月11日,尚连文在哈尔滨津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处购买电线电缆,货款共计17628元,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哈尔滨津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尚连文未到庭,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哈尔滨津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尚连文系业务往来关系。2015年11月6日、11月8日、11月11日,尚连文分三次在哈尔滨津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购买电线电缆材料,共计货款17628元。因此货款一直未能给付,2017年4月1日,尚连文为哈尔滨津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出具欠据一份,承诺2017年6月1日结清货款,但逾期仍未给付,故哈尔滨津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哈尔滨津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提供了尚连文购买货物的提货单及尚连文为哈尔滨津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出具的欠据,均可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而尚连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不作出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视其已放弃应依法享有的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尚连文未能如期给付货款,属于违约,故哈尔滨津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尚连文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津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76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120元,由被告尚连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毕殿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