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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7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善中联家用电器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嘉善中联家用电器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7185号原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潘叶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若情,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嘉善中联家用电器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法定代表人:韩佩琪。原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善中联家用电器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96元,减半收取计1548元,由原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春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牛 璐余亿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