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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李前承与高政世、王得翠、余志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前承,高政世,王得翠,余志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288号申请执行人:李前承,男,汉族,1970年1月5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人,住该县。被执行人:高政世,男,汉族,1971年6月3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人,住该县。被执行人:王得翠(高政世妻子),女,汉族,1970年5月3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人,住该县。被执行人:余志鹏,男,汉族,1973年9月19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人,住该县。申请执行人李前承与被执行人高政世、王得翠、余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甘0423民初216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前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23执2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浩宁审 判 员  寇明杰人民陪审员  张 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乔得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