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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5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贺喜与天津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贺喜,天津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民初45782号原告:王贺喜,男,195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利,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寨上街四季花苑沟东街105号。法定代表人:吴前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萍,该公司职员。原告王贺喜诉被告天津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利,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房屋装修保证金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汉沽四季花苑22号楼1门1004号房屋业主,被告系该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被告在2010年12月向原告交付房屋时,收取原告装修保证金3000元。原告按照业主公约装修完毕后,但被告迟迟不退还原告交纳的保证金,原告多次找到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要求协助解决此事,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被告辩称,被告不是物业服务公司,不负有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的职责,实际上也并未收到原告交纳的装修保证金。经被告核查,应该是涉诉小区原物业公司创润物业公司收取了原告装修保证金,但以被告的名义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而且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装修保证金收据一份以及《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未提交证据。经质证,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据均符合证据的要求,对此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汉沽四季花苑22号楼1门1004号房屋业主,被告系该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被告在2010年12月向原告交付房屋时,收取原告装修保证金3000元。原告因被告未退还装修保证金一事,来院主张被告退还原告装修保证金。本院认为,被告系四季花苑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并非物业公司,并无物业服务的资质及职责,其无权向原告收取房屋装修保证金,遂被告应当返还已收取的装修保证金。被告虽辩称该装修保证金系创润物业公司收取,但原告提交的收据上加盖的是被告财务公章,被告就涉诉费用系创润物业收取无任何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认定。关于被告辩称原告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经庭审查明,被告虽不确定原告是否向被告主张返还装修保证金一事,但庭审中认可其他业主多次向被告主张返还装修保证金一事,但被告均以该费用系创润物业公司收取,与被告无关为由拒绝返还,故根据原告的陈述应认定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返还装修保证金一事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应重新计算。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及时将装修保证金返还原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王贺喜交纳的装修保证金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原告已预交,不再退回,被告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由上诉人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柳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艺翾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温馨提示:上诉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1.直接交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2.银行转账。当事人选择转账交纳上诉费的,持银行汇款单回执到汉沽审判区递交上诉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