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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02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闫彩德与赵海云、李亚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202执52号闫彩德、赵海云、李亚卫:关于闫彩德与赵海云、李亚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闫彩德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5)武民初字第00631号民事判决书,经工作人员做工作,双方达成和解,由赵海云给付闫彩德70000元,执行费1000元,本案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15)武民初字第00631号民事判决书已和解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