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执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冯斌、何建勇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斌,何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1102执1184号申请执行人冯斌,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陈琳海,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建勇,男,1960年4月15日出生,住莲都区。申请执行人冯斌与被执行人何建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8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浙K×××××号汽车已被我院另案查封,并向交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发现以上车辆予以扣留,查封的车辆因下落不明,实物无法扣押;在浙江省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持有的丽水市太平中鑫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68.35%的股权、在丽水三禾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持有70%的股权已被本院(2016)浙1102执2056号冻结,本案参与分配;在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瓯景园的房屋已被法院另案拍卖并分配,本案分配所得款项28616.2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院经穷尽执行措施,截止2017年8月22日,被执行人已履行人民币28616.2元,尚未履行人民币451383.8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思允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