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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青海易盛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建海、陈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海易盛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李建海,陈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财保27号申请人:青海易盛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90号。法定代表人:孙德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峰、杨道迎,青海尊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建海,男,汉族,1962年3月26日出生,住西宁市。被申请人:陈瑜,女,汉族,1960年9月29日出生,住西宁市。申请人青海易盛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李建海、陈瑜、李昱烨在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60000元予以保全,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保全申请人青海易盛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李建海、陈瑜在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60000元。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青海易盛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秀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祁富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