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安塞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诉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安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塞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塞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1002号原告安塞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安塞区工业园区旁。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某某,男,汉族,1984年3月13日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系安塞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塞支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安塞区环城路。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塞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塞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安塞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东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