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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5执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龙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龙斌,罗家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5执1405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跃进路32号。被执行人:龙斌,男,1976年2月6日生,汉族,住广西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罗家义,女,1977年10月11日生,侗族,住所地贵州省玉屏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桂0205民初47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龙斌、罗家义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柳石路171号宝莲新都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淞元审判员  韦棋柱审判员  刘 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易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