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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执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谢承虎、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承虎,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1734号申请执行人:谢承虎,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琯头镇。法定代表人林财龙,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承虎与被执行人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谢承虎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资人民币376509.44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已归还申请执行人谢承虎工资款人民币188000元。本院已经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位于连江县琯头镇XX海域的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证》:国海证06XXXXXX7号)、位于福州XX口内港区XX作业区XX泊位码头、XX泊位码头的岸线使用权(相关文件号闽交计〔2005〕181号、闽交港航〔2013〕2号)。因被执行人尚有多个执行案件正在本院执行中,其财产短期内难以处置完毕。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善达审判员  何 晖审判员  何光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