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元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冯宝、冯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双阳区元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冯宝,冯海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1182号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元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王晓秋,经理。被告:冯宝,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冯海洋,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元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宝、冯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元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元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任国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