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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02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徐某某申请执行临沧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临沧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02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临沧市临翔区。被执行人临沧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南天路813号。法定代表人鲁汉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永林,云南盛天(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徐某某与临沧腾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的(2017)云0902民初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借款本金2200000元及利息,负担执行费24555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的车辆因诉讼保全已被另案以物抵债处理,房地产多处在银行抵押贷款,现文林秋苑部分在建房屋及土地已被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部分在建房屋被本院查封,因该房屋尚未交付,对所查封房屋因停止施工短期难以变现,申请人的债权未能受偿,执行费未能缴纳。经回告,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施应群审 判 员  张绍强人民陪审员  俸传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鲁进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