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62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沙与郑鑫尧、立信会计出版社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沙,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郑鑫尧,立信会计出版社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62417号原告:李沙。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琴,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北里16号楼334号。法定代表人:和亚丽。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戈,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郑鑫尧。被告:立信会计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2230号。法定代表人:窦瀚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沙与被告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被告郑鑫尧、被告立信会计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沙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沙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李自柱审判员 崔树磊审判员 裘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