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水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水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679号罪犯王水法,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福建省南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追缴违法所得170169元。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177号刑事判决,改判为该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70169元。其刑期自2011年1月4日起至2026年1月3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王水法于2012年6月14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74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1月4日至2024年7月3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水法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期自2015年2月起至2017年3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3655分,获得表扬6个;间隔期自2015年6月起至2017年3月止累计获得计分3115分;本次交纳罚金25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水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水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1月4日至2023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佩仙审 判 员 柯萍萍审 判 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 毅书 记 员 何嵘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