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03行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陈必香诉德阳市旌阳区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必香,德阳市旌阳区社会保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603行初70号原告陈必香,女,汉族,生于1970年1月4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歇马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70********。委托代理人李军、胡朝阳,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市旌阳区社会保险局,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泾河路136号。法定代表人阳加林,该局局长。原告陈必香诉德阳市旌阳区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必香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必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必香撤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必香承担。审 判 长  陈雪梅人民陪审员  黄书萍人民陪审员  裘有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廖燕萍书记 员代  正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