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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3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方强与朱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方强,朱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3833号原告:杨方强,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朱卫东,男,197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杨方强与被告朱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方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方强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方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方强负担。审判员 孙 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培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