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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民终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许昌峰、许贻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昌峰,许贻强,高要市长兴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民终1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峰,男,195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许贻强,男,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冠、郭扬来,均为广东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要市长兴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渡镇西头村(木塱),组织机构代码:671370XX-0。法定代表人:李锦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礼玉,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许昌峰、许贻强因与被上诉人高要市长兴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2016)粤1283民初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许昌峰、许贻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许昌峰、许贻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昌峰、许贻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720元,减半收取4360元,由上诉人许昌峰、许贻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日 红审 判 员 任 喜 跃代理审判员 欧阳平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李 结 琼书 记 员 陈 唐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