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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钢与罗德强、杨红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钢,罗德强,杨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544号申请执行人李钢,男,生于1976年8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罗德强,男,生于1975年8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杨红梅,女,生于1986年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5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759920元,未执行7599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5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王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