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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终2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2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198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现住永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平,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系永济市梧桐粉业有限公司推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义,男,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系永济市梧桐粉业有限公司推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俊杰,永济市法学会推荐。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2017)晋0881民初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表现在:一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未予查明,如双方均认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车辆一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需进一步查明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2017)晋0881民初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山平审判员  毛松伟审判员  靳 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