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民初5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友邦置业有限公司与施通顺、陶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友邦置业有限公司,施通顺,陶小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5141号原告:浙江友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兰溪市云山街道清河路999号。法定代表人:杨扬,总经理。被告:施通顺,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陶小敏,女,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友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施通顺、陶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施通顺、陶小敏银行账户存款,保全价值372882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友邦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施通顺、陶小敏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7288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潘锦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董璐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