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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财保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相协生、刘喜云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相协生,刘喜云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财保4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杨青,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于集镇大马家庵村***排*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黄骅市天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羊三木乡刘皮庄。被申请人:相协生,男,195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申请人:刘喜云,女,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莘县。相协生、刘喜云与杨青、黄骅市天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作��(2017)鲁1522财保41号民事裁定,查封黄骅市天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冀J×××××(冀JUF**挂)号半挂牵引车一辆。解除保全申请人杨青、黄骅市天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提供现金担保1万元后,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青、黄骅市天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黄骅市天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冀J×××××(冀JUF**挂)号半挂牵引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种伟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