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马胜业与黄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胜业,黄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370号原告:马胜业,男,195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青海省乐都县,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黄胜利,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马胜业与被告黄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马胜业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马胜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胜业撤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胜业负担。审 判 长 许伟红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人民陪审员 马玉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沈亚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