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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马胜业与黄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胜业,黄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370号原告:马胜业,男,195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青海省乐都县,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黄胜利,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马胜业与被告黄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马胜业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马胜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胜业撤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胜业负担。审 判 长  许伟红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人民陪审员  马玉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沈亚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