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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辖终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吉林省荣桦担保有限公司与崔凤霞、杨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荣桦担保有限公司,崔凤霞,杨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辖终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荣桦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梨树县梨树经济开发区霍家店经济园区兴旺家园三期老年会馆四楼。法定代表人:李南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凤霞,女,195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原审被告:杨赛,男,1970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上诉人吉林省荣桦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凤霞、原审被告杨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2民初5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吉林省荣桦担保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裁定不予受理。2、应将本案移送至梨树县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是错误的。被上诉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是虚假的,其身份证所在地不是南关区,实际所在地也不是南关区。即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了由原审法院管辖,但此约定亦是违法的,因各方当事人所在地均不在南关区法院管辖范围内。本案属重复立案,应不予受理。恳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崔凤霞、原审被告杨赛二审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杨赛在《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中均约定如发生争议由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对管辖作出了约定,且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依管辖约定,长春市南关区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虽认为被上诉人的身份证是虚假的,其实际住所地不在南关区,其他当事人也不在南关区,当事人之间的管辖约定违法,因当事人已在合同中注明贷款人(被上诉人)住所地为长春市南关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以当事人签订管辖协议时确定的管辖法院即长春市南关区法院为管辖法院,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明歧审判员  张凤英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屈天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