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7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万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万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7441号原告天津市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天津市宝坻区春天花园1-1-601。法定代表人孙立文,该公司经理。被告刘万远,男,男,年龄不详,汉族,居民。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受理原告天津市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万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宏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