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29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郭言军与吴建良、张建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言军,吴建良,张建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29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言军,男,1974年10月3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吴建良,男,1976年9月4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张建康,男,1972年5月8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言军与被执行人吴建良、张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建康人民币284708.08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280212.08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后本院查封吴建良所有的车牌号为苏E×××××、苏E×××××、张建康所有的车牌号为苏E×××××、苏E×××××、苏E×××××车辆五辆,但因未能实际控制而暂无法处置。据申请人反映,目前吴建良、张建康居所不明。另经赴相关部门查询,均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晓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