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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执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邱子青、应天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子青,应天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2执1266号申请执行人:邱子青,男,1963年9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被执行人:应天福,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住缙云县。邱子青依据丽水缙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2民初988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4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应天福的财产在价值8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 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章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