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执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邱子青、应天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子青,应天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2执1266号申请执行人:邱子青,男,1963年9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被执行人:应天福,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住缙云县。邱子青依据丽水缙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2民初988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4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应天福的财产在价值8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 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章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