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与靖宇县恒振新兴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莱芜市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恒恕、孙文爱、刘振录、孟广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靖宇县恒振新兴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莱芜市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恒恕,孙文爱,刘振录,孟广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民初97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住所:浑江大街86号。组织机构代码:82563XXXX。负责人:王发珍,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芮秀成,吉林刘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宇县恒振新兴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445XXXX。住所:靖宇县龙泉镇大北山村。法定代表人:李恒恕,系公司董事长。被告:莱芜市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440XXXX。住所:莱芜市莱城区城北埠(振华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李明福,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宪亭,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李恒恕,住山东省莱芜市。被告:孙文爱,住山东省莱芜市。被告:刘振录,住山东省莱芜市。被告:孟广芝,住山东省莱芜市。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诉被告靖宇县恒振新兴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莱芜市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恒恕、孙文爱、刘振录、孟广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清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文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