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贵州盛亿德商贸有限公司、贵阳福四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盛亿德商贸有限公司,贵阳福四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31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盛亿德商贸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435号1号楼1层71号门面。法定代表人陈秋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贵阳福四通贸易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梭草路98号型B2-2-6号。法定代表人徐友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2民初3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贵阳福四通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贵阳福四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6782.4元及滞纳金2867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05元、执行费1808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102民初3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琴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