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3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韦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3999号被执行人韦盛,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韦盛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国土部门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韦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宁执行员 龚振旺执行员 金建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华景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