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执恢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白某甲与白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甲,白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700号申请执行人:白某甲,男,1970年10月21日生,满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白某乙,男,1973年12月11日生,满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白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8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白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案号为(2016)黑0103执461号,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8月29日,本院提取被执行人白某乙在本院(2016)黑0103执465号案件中被拍卖房产后的余款44878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442780元,承担执行费6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461号、(2017)黑0103执恢7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雪 更多数据: